为方便国际交往和对外交流,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公证书的认证一般由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是对公证书起推介作用。《公证程序规则》第47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公证和认证的区别是什么?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认证是对公证而言。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联系:两者都是一种证明,都是由一定的机构的证明行为。区别:
1、机构不同,公证作国内是专门的公证处,在国外是由大使馆才能出具公证文书,而认证是领事馆领事出具。
2、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行为,认证是一种民间商事证明。
公证认证流程是公正从业工作的从业准则,是每一位公证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同时公证认证流程也是需要公正的人提交公证申请和办理公证业务的指导。经过公证以后的认证,相较于其他为经公正的认证而言就更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更好的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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